上海市工艺美术专业初级水平认证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工艺美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进一步提高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创作和制作现职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工艺美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进一步提高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创作和制作现职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艺美术专业初级水平认证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评价方式、统一组织,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工艺美术专业初级水平认证的考评以理论考试和操作实践考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凡上海户籍(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并遵纪守法的在职人员,均可申报参加工艺美术专业初级水平认证。
第五条 申报参加工艺美术专业初级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3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含在校应届毕业生)。
第六条 通过认证的人员,发给《上海市工艺美术专业初级水平认证证书》。证书由上海市工艺美术专业初级水平认证委员会和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共同用印。
第七条 凡获《上海市工艺美术专业初级水平认证证书》者,即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