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聘任和管理细则
来源: | 作者:工美协会 | 发布时间: 3203天前 | 5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聘任和管理细则

根据上海市实施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办法中的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评审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人员聘任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艺美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职责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申报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和复审。

二、机构
评审委为非常设机构,设在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由本协会承担评审的具体事务工作。
评审委委员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不少于半数,本协会根据评审委委员资格要求,建立评审委评委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随机抽签产生评审委员。若随机抽签结果未满足以上评审委组成要求,则重新抽签,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三、评审委委员资格
评审委委员,应是国家级或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者熟悉行业,懂得专业,具有工艺美术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以及工艺美术相关领域专家和学者。

四、聘任
评审委的委员,由本协会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从评委库随机抽签产生,报市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后予以聘任。

五、评审时间
评审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评审委原则上每四年换届重选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公示为准。如遇特殊情况,由本协会事先向社会公示,可进行专项评审和认定。

六、评审原则
根据上海市实施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办法中第十三条、二十三条等有关条款,评审委委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正确把握评审工作政策、标准,履行评审职责。

七、解聘
根据上海市实施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委员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协会解聘评审委委员资格。
(一) 隐匿事实真相,在评审和表决时没有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的;
(二) 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有泄密,不回避行为的;
(三) 在评审和表决前后被证明收受贿赂的;
(四) 有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严重丧失艺德的;
(五)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 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评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的。

八、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