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实施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办法中的第二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定义和第五条、第八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评审、认定保护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艺美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条件
(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以下条件须全部符合)
1、 以多种工艺、技术协作生产形成的工艺美术品种;
2、一般具有一百年以上历史,或由外省市及国外传入具有五十年以上历史,经再创作,已形成独特的上海地方风格,有较高艺术价值;
3、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有完整的工艺流程;
4、有鲜明的风格和上海地方特有的艺术特点,尤其在品位、风格、情趣等方面自成流派,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5、在保留传统精华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的品种。
(二)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以下条件须全部符合)
1、 采用多种工艺但可由一人独立完成,或以一种工艺为主,多种工艺为辅;
2、经由家族关系或由师徒关系传授继承,仍保留了原有的制作技艺和艺术特点;
3、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制作技艺和艺术风格;
4、有完整的使传统技艺得以体现的质量标准、工艺流程、操作规程;
5、在传统技艺基础上锐意创新,有所发展和突破。
二、审报程序
(一)申请认定成为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或技艺者,有工作单位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单位向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申报。个体从业者,凡参加专业社团的应向社团提出申请并由社团向本协会申报;未参加专业社团的,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申请并由居委会向本协会申报。
申报单位、社团、居委会应当向本协会提交下列材料(材料均须书面打印,一式三份):
(1)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或技艺申报评审表(须在本协会官网填报、提交,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
(2) 品种或技艺的历史沿革和相关考证资料;
(3) 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说明资料;
(4) 主要原材料、技术特点、艺术风格的说明资料;
(5) 完整的质量标准、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的说明资料;
(6) 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材料;
(7) 从业经历及历年国内外评价、荣誉、获奖情况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由本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做好递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有关展示事宜,由本协会负责。
三、预先公示与异议处理
本协会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名录事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日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异议,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该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说明。
四、评审时间和表决形式
评审委员会自公示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实行一人一票制,投票结果需应到评委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并提出书面评审综合意见。本协会邀请公证处做过程和结果公证并出具公证报告。
五、认定及公布
本协会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若无异议,报市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后,由本协会颁发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或技艺)”证书。
若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异议,自公布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协会提交异议证明材料,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日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异议。当事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可与本协会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申报国家级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或技艺
本协会从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或技艺中提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或技艺。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或技艺的评审、认定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公示为准。如遇特殊情况,由本协会事先向社会公示,可进行专项评审和认定。同时,由本协会完成申报国家级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或技艺衔接工作。
七、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