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实施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第217号)办法中的第二条对工艺美术大师的定义和第五条、第十条对工艺美术大师实行审核、认定保护制度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工艺美术产业蓬勃发展,结合本市工艺美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范围
从事雕刻、金属工艺、首饰、漆器、抽纱刺绣、美术陶瓷、地毯、天然植物纤维编织、民间工艺、工艺绘画、玩具设计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一般评审条件(以下条件需全部符合)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技艺精湛;
2、具有上海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3、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类范围内从事工艺美术专业设计创作达20年以上(含20年);
4、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或高级技师职称资格;
5、有丰富的创作设计、实践经验和较高艺术造诣;
6、技艺、作品在我国同行业中被认可,在国际上享有声誉;
7、对本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或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二)特殊评审条件
对于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技艺精湛、业绩显著者(如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上海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可破格进行评审。
(三)禁止评审情况
在评审过程中,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1、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者;
2、申报期间有违法行为者;
3、严重丧失艺德、弄虚作假者;
4、有相关规定不得申报者。
三、评审程序
申请认定成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者,有工作单位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单位向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申报。个体从业者,凡参加专业社团的应向社团提出申请并由社团向本协会申报;未参加专业社团的,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申请并由居委会向本协会申报。
申报单位、社团、居委会应当向本协会提交下列材料(材料均需书面打印,一式三份):
(一) 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评审表(需网上填报、提交,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
(二) 个人简介、从业经历、相关业绩、资质、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 三件主要由申报者设计、制作的实物作品照片及简介(每件作品4张不同角度照片,每张照片不小于2M,存储格式JPG,制成光盘,照片彩色打印或冲印一式三份);
(四) 申报者制作作品时的影像资料(反映申报者真实水平,主要流程完整,时长20分钟以上,可适当剪辑,存储格式AVI、MP4或MPG,制成光盘);
(五) 所从事的工艺美术品种或技艺的特点、地位和意义;
(六) 相关学术论文和作品集(没有者可以不提供);
(七) 历年国内外评价、荣誉、获奖情况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由本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做好递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有关展示事宜,由本协会负责。
四、预先公示与异议处理
本协会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艺美术大师名单事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日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异议,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该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说明。
五、评审时间和表决形式
评审委员会自公示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对工艺美术大师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实行一人一票制,投票结果需应到评委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并提出书面评审综合意见。本协会邀请公证处做过程和结果公证并出具公证报告。
六、认定及公布
本协会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若无异议,报市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后,由本协会授予“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自公布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协会提交异议证明材料,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日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异议。当事人异议处理不服的,可与本协会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七、申报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本协会从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中提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公示为准。如遇特殊情况,由本协会事先向社会公示,可进行专项评审和认定。同时,由本协会完成申报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衔接工作。
八、表彰奖励及资格复审
对“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获得者颁发证书。
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复审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原则上每四年复审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协会按规定审批,取消其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刑事责任者;
(二) 严重丧失艺德、弄虚作假者;
(三) 有相关规定不得参加评审者。
九、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