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实施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办法中的第二条对工艺美术精品的定义和第五条、第九条对工艺美术精品实行评审、认定保护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艺美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条件(以下条件需全部符合)
(一)工艺美术品中比较突出、工艺精湛的优秀作品或在同类作品中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的作品;
(二)创意独特新颖,设计构思巧妙,富有文化内涵和情趣,造型完美;
(三)材料上乘,工艺精湛,或使用新材料,或对传统材料有新的利用方法;
(四)技艺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有新的创造,或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工艺巧妙结合。
二、审报程序
作品申请认定成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者,有工作单位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单位向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申报。个体从业者,凡参加专业社团的应向社团提出申请并由社团向本协会申报;未参加专业社团的,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申请并由居委会向本协会申报。
申报单位、社团、居委会应当向本协会提交下列材料(材料均需书面打印,一式三份):
(一) 上海市工艺美术精品申报评审表(需网上填报、提交,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
(二) 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说明资料;
(三) 主要原材料、技艺特点、工艺流程的说明资料;
(四) 作品照片及简介(4张不同角度照片,每张不小于2M,存储格式JPG,制成光盘,同时,照片彩色打印或冲印一式三份);
(五) 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材料;
(六) 从业经历及历年国内外评价、荣誉、获奖情况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由本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做好递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有关展示事宜,由本协会负责。
三、预先公示与异议处理
关于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艺美术精品名录,本协会将事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日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异议,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该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说明。
四、评审时间和办法
(一) 评审委员会自公示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对工艺美术精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 评审委员会按认定条件对题材创意、构图造型、材质选择、技艺特色与工艺创新、艺术品位与经济价值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打分评审;
(三) 满分为100分,由评审委员会评委分别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剩下的评委打分取平均分。凡平均分达到80分及80分以上,为评审通过,否则为评审未通过,并提出书面评审综合意见。本协会邀请公证处做过程和结果公证并出具公证报告。
五、认定及颁发证标
本协会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若内无异议,报市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后,由本协会颁发“上海市工艺美术精品”证标,并优先被上海工艺美术博物馆收藏和陈列。
若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异议,自公布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协会提交异议证明材料,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日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异议。当事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可与本协会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申报中国工艺美术珍品
本协会从上海市工艺美术精品中提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中国工艺美术珍品。
上海市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公示为准。如遇特殊情况,由本协会事先向社会公示,可进行专项评审和认定。同时,由本协会完成申报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衔接工作。
七、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协会。